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3月16日
1950 年 3 月 1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0 年 3 月 16 日生效。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已根据菲律宾康复法案1946 年 4 月 30 日(60 Stat. 128),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了某些已经或将要安装的通信、空中航行和气象设施,其目的尤其是促进国际民用航空,鉴于 1946 年 7 月 3 日的《菲律宾财产法》(60 Stat. 418)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在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下,酌情将菲律宾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机构或其工具对菲律宾境内任何或所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菲律宾归属于此类机构或工具。因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1.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正式移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菲律宾安装的某些通信、空中航行和气象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能决定提供正式的此类性质的附加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不时将受本协定约束的各种物品的保管和控制权以由政府代表签署的备忘录收据的方式移交给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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