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3日
2005 年 8 月 3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文化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5 年 8 月 3 日,泰国曼谷东南亚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分别称“东盟成员国”和“中国”,统称“参与方”);承认东盟成员国与中国丰富的文化和传统及其密切的历史联系;希望进一步促进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在文化领域的密切友好关系;认识到文化是东盟与中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相互理解与合作的基础;承认文化交流与合作对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的贡献和益处;达成如下谅解: 第1款 合作范围 与会各方将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政策、行政指导方针和程序,促进有形和无形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款活动 1. 与会人员将通过艺术合作交流、共同研究学习、信息交流、人文交流互动等方式,积极促进对彼此艺术文化的认识、理解和欣赏。 2. 与会方将通过文化遗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文化遗产机构和组织之间的网络和交流计划,鼓励和支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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