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9日
2004 年 11 月 29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老挝政府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 “东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统称“缔约方”,或单独指东盟成员国或中国“中国”);忆及东盟与中国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与中国于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金边签署的《东盟与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 11 条第 1 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内为框架协议的目的建立适当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机制;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适用以下定义: (a) 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均适用于协议; (b) “天”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c) “争议各方”、“争议各方”或“有关各方”,是指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d) “申诉方”是指根据第四条要求进行协商的任何一方或多方; (e) “被投诉方”是指根据第 4 条提出协商请求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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