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5日
2002 年 11 月 5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我们,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国家元首,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联盟成员国国家(统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或单独称“东盟成员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回顾我们在 11 月 6 日举行的东盟-中国峰会上作出的决定2001 年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十年内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为东盟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和灵活性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的较新的东盟成员国(“较新的东盟成员国”),并提供早期收获,其中产品和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希望通过东盟与中国(以下统称“缔约方”,或单独称东盟成员国或中国为“缔约方”)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该框架协议具有前瞻性- 寻求在 21 世纪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希望尽量减少障碍并加深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为缔约方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规模经济;提高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相信东盟-中国自贸协定的建立将建立双方的伙伴关系,并为加强合作和支持东亚经济稳定提供重要机制;认识到商业部门在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双方合作和利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更多商机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灵活性的必要性,特别是促进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东盟-中国经济合作和扩大出口的必要性,包括除其他外,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重申各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和安排下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可以促进加速区域和全球自由化以及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框架的组成部分的催化作用;同意如下: 第 1 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a)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 逐步开放和促进商品和服务贸易,并建立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制度; (c) 探索新领域并制定适当措施以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 (d) 促进新的东盟成员国更有效的经济一体化,并弥合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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