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 12 月 16 日特别任务公约 注:菲律宾于 1969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该公约。它于 1976 年 11 月 26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参考:该公约也发表于 VIII DFA TS No. 2,第 2 页。 226. 本公约缔约国,忆及特别任务一向受到特殊待遇,同时铭记《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主权平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和合作。忆及在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期间以及在 1961 年 4 月 10 日会议通过的决议 I 中承认了特使问题的重要性, 考虑到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公约》 1961 年 4 月 18 日开放供签署的外交关系公约,考虑到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通过了 1963 年 4 月 24 日开放供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信关于特别使团的国际公约将对这两项公约的补充,并将有助于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无论其宪法和社会制度如何,认识到与特别使团有关的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是使个人受益,而是确保有效履行职责特殊米作为国家代表团的代表,确认习惯国际法规则继续管辖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问题,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术语的使用为本公约的目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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