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4 月 5 日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 年 4 月 5 日在伦敦完成; 1968 年 7 月 21 日全面生效;菲律宾于 1969 年 3 月 4 日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交存的接受书; 1969 年 6 月 4 日对菲律宾生效。 载重线国际公约 缔约各国政府,考虑到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希望就国际航行船舶的载重限制制定统一的原则和规则在海上;考虑到这一目的最好通过缔结一项公约来实现;同意如下: 第 1 条 本公约规定的一般义务 (1) 缔约国政府承诺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这些规定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对本公约的每一次提及同时构成对附件的提及。 (2) 缔约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本公约生效。第 2 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1) “条例”是指本公约所附的条例。 (2) “主管机关”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 (3) “批准”是指主管机关批准。 (4) “国际航行”是指从本公约适用的国家到该国以外的港口的海上航行,或相反。为此目的,在国际关系中由缔约国政府负责或由联合国作为管理当局的每个领土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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