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4年12月07日
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注:菲律宾是原始签署国。它得到了参议院的同意,S.R.第 15 号,1946 年 9 月 5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47 年 3 月 1 日交存美国政府。它于 1947 年 4 月 4 日生效。同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 p. 16 和 15 UNTS,p。 295.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可以极大地帮助建立和维护世界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理解,但滥用它可能会威胁到总体安全;鉴于避免摩擦并促进世界和平所依赖的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合作是可取的;因此,下列签署国政府已就某些原则和安排达成一致,以安全有序地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并合理、经济地运行;为此目的缔结了本公约。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 1 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 1 条 主权 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域拥有完全和专属的主权。第 2 条 领土 为本公约的目的,一国的领土应视为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授权下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水。第 3 条 民用和国家航空器 (a)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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