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5 月 22 日 民防援助框架公约 缔约国对世界各地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数量和严重程度的增加深表关切,首先,由各国在面对可能出现的潜在灾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考虑到国家民事保护、民防、民事安全或应急管理结构在面对灾害的预防和准备以及干预方面的重要性,并且越来越多地要求它们作为所有实体的协调机构,以应对紧急情况,并且它们是适当的机构指导在灾前、灾中和灾后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多种多样的行动,考虑到灾害风险国界无法遏制灾害及其后果,但考虑到各国在民防概念上的分歧可能会阻碍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考虑到发展该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民防在预防、预测、准备、干预和危机后管理方面,为了灾害受害者的利益和为了保护财产和环境,同意如下: 第 1 条:定义 a) “缔约国” 指所有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b) “民防服务”是指为防止灾害和减轻此类灾害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影响而建立的结构或任何其他国家实体。 c) “灾难”是生命、财产或环境可能处于危险之中的特殊情况。 d) “援助”是指一国民防局为另一国的利益采取的任何行动,目的是防止或减轻灾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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