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3 月 7 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 1965 年 12 月 21 日第 2106 (XX) 号决议通过;菲律宾于 1967 年 9 月 15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 1969 年 1 月 4 日生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以全人类固有的尊严和平等原则为基础,和所有会员国已承诺与本组织合作,采取联合和单独行动,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宗旨,即促进和鼓励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人人享有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有一切权利和其中规定的自由,不分任何种类,特别是种族、肤色或国籍,考虑到所有人都是e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免受任何歧视和任何煽动歧视, 考虑到联合国谴责殖民主义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隔离和歧视做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和存在于任何地方, 1960 年 12 月 14 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大会第 1514 (XV) 号决议)申明并庄严宣布有必要迅速无条件地结束这些1963 年 11 月 20 日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大会第 1904(XVIII)号决议)庄严申明,必须在全世界迅速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种族歧视,确保理解和尊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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