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10 月 17 日国际民防组织章程 1966 年 10 月 17 日在摩纳哥制定; 1973 年 9 月 10 日对菲律宾生效。 国际民防组织章程 序言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和协调发展和改进组织、手段和技术,以防止和减少和平时期自然灾害的后果或在冲突时使用武器,缔约国已同意下列宪法: 第一部分——设立 第一条 国际民防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应根据本宪法设立。第二部分——职能 第 2 条 本组织的职能应为:在受托保护和拯救人民和财产的机构之间发展和保持密切合作;湾。鼓励在没有民防组织的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发展民防组织,并应请求协助各国建立和发展保护和营救民众和财产的组织; C。与专门机构、政府部门、专业团体和其他可能被认为合适的组织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合作; d。促进和确保各国之间在保护和拯救人口和财产方面的信息、经验、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e.应会员要求,提供适当的技术援助,包括必要的组织计划、教员、专家、设备和材料; F。建立和维护可能需要的技术服务,包括文件、研究、研究、设备和其他中心;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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