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文书修正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0月09日
1946 年 10 月 9 日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经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文书修正注:宪法经参议院同意,SP No. 44,1948 年 3 月 19 日。菲律宾的接受文书是由总统于 1948 年 5 月 19 日签署,并于 1948 年 6 月 15 日交存于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它于 1948 年 4 月 20 日生效,对菲律宾生效,6 月 IS,194S。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67 号,第1948. 参考:本宪法也在 I DFA TS No. 3, p. 中公布。 91 和 15 UNTS,p。 35. 总统宪法公告于 44 O.G. 1451. 序言 鉴于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普遍而持久的和平;鉴于存在的劳动条件对许多人造成了如此大的不公正、艰难和贫困,以至于产生了如此之大的动荡,以至于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和谐;迫切需要改善这些条件:例如,通过规定工作时间,包括规定最长工作日和每周工作时间、调节劳动力供应、防止失业、提供足够的生活工资,保护工人免受因工作而引起的疾病、疾病和伤害,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提供老年和伤害,保护工人在其他国家受雇时的利益比自己,承认同工同酬原则,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技术教育等措施;鉴于任何国家未能采用人道的劳动条件也是其他希望改善本国条件的国家的障碍;缔约国本着正义和人道的情感以及维护世界永久和平的愿望,并为了实现本序言中规定的目标,同意下列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组织: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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