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11月10日
1960 年 11 月 10 日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修正案 注:该修正案于 1961 年 11 月 23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418 UNTS 中公布,p. 334. 序言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第四届会议,审议了 1948 年 3 月在菲律宾碧瑶举行的水稻会议的建议,经批准1948年4月本组织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根据碧瑶稻米会议起草的章程草案的规定,批准成立国际稻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 I 条 目标 在粮农组织框架内设立的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国家和国际在稻米生产、保存、分配和消费方面的行动,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事项除外。第 II 条 成员 委员会成员应是本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可以根据本章程第 VIII 条的规定接受本章程。对于准会员,委员会章程应按照本组织章程第 XIV-5 条和本组织总规则第 XXI-3 条的规定,由本组织提交给负责此类准会员的国际关系。第三条 所在地 委员会所在地应与本组织亚洲和远东区域办事处总部所在地相同。第 IV 条职能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a) 持续审查与第 I 条所述委员会目标相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 (b) 鼓励和协调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并促进其实际应用; (c) 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开展合作项目;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d) 通过本组织总干事向委员会[成员国]成员建议委员会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所必需或可取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e) 建议本组织总干事采取措施向委员会[成员国]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f) 通过本组织的出版物或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传播与委员会职能有关的问题和活动的信息; (g) 通过总干事定期向本组织大会报告其活动,并就与生产、保存、分配和消费有关的事项向本组织总干事提出其他报告大米,因为委员会本身可能认为权宜之计或总干事或本组织大会可能提出要求。...
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修正案pdf预览版
国际稻米委员会章程修正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