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就业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遣散)条例 2014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应用 1 引用和开始 4 就业条件信息 5 海员就业协议详情 6 船员通知清单 7 通知期 8 卸货程序 No. S 175 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法(2014 年第 6 号法案) 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就业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遣散)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 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法第 14(13) 和 8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的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述为《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就业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遣散)条例》,并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在新加坡的一些地方或一些地方与超出国内贸易船只规定的限制的一些地方或地方之间进行贸易或往来的每艘船舶;本土贸易船指仅在本土贸易航行中航行的船舶; hometrade 航次是指在以下范围内的航次,一条假想线从马尔塔班湾北纬 16 度 15、东经 96 度的位置向东南方向画到北纬 15 度、东经 97 度的位置,从那里向南到位于北纬 9、东经 97 的位置,然后在西南方向到位于北纬 6、东经 94 的位置,然后从南到北纬 4、东经 94 的位置,然后在东南方向到某个位置在南纬 8 度,东经 104 度,从那里向东到南纬 10 度,东经 120 度的位置,然后向东到南纬 10 度,东经 125 度的位置,从那里到北纬 8 度的位置北,东经125,从西到北纬8,东经110,然后在315方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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