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令 2003 S 513/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05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命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513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 2003 年《保护区(第 11 号)令》和应于 2003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中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 前提。时间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The Authority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首席突击官 HENDON CAMP。所有该区域包括 Mukim No. 31 的国家地块 1613C、1722V、3676N 和 4082T 的一部分,以及新加坡领海内的海床,面积约为 23,3616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外围围栏是北 41,012.559 米和 44,30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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