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建筑控制(修正案)法案 2012 年第 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五,201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22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一项修订《建筑控制法》的法案(1999 年修订版第 2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2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建筑控制(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订 2. 《建筑控制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岩土工程方面定义中出现的地下建筑工程。并在每种情况下以岩土建筑工程一词代替; (b) 在第 (1) 款中的岩土工程方面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是指以下任何建筑工程 (a) 任何挖掘或其他建筑工程,以建造 (i) 隧道直径、宽度或高度超过2米; (ii) 深度超过 6 米的沉箱、围堰、沟渠、沟渠、竖井或井; (b) 任何用于在深度或高度超过 6 米的沟渠、沟渠、竖井或井中建造、改变土方修复挡土结构的建筑工程;或任何 (c) 任何土方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用于建造或稳定高度超过 6 的斜坡(以垂直米测量,建筑控制(修正)3 斜坡的最高和最低水平之间的距离); (d) 级别 (d) 部长根据 30 层或以上建筑物的建筑法规可能进行的此类基础工程;在 (c) 中通过在岩土工程师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来规定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的定义是指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根据《发展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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