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9 S 572/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9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标题修正 3 规则修正 4 规则 21 修正5 删除和替换第 30 条第 S 57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经营者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9 行使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和乘客)(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9 年,并将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标题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指挥员和乘客的行为)规则(R 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修改为标题中的 CONDUCTORS 字样,TRISHAW RIDERS。插入后立即修改规则 1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1 条,在导体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词 , Trishaw R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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