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1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附表第 S 154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1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1 年《保护区(第 5 号)令》和应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等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伊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当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总统,军事法庭中心 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事法庭中心。所有该区域均属于第 2173 号国地(克兰芝)的一部分,位于 MUKIM 第 11 号新加坡法院军事中心,面积约 7,581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SINGAPORE ARMED Forces COURT MARTIAL CENTER 点数是 42,239。...
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1 S 154/2001pdf预览版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1 S 154/200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