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道路交通(游览巴士牌照费回扣)规则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1 引用、开始和申请 3 注册服务商可以允许回扣第 S 22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REBATE ON)的牌照费2003 年游览巴士牌照费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 (4A)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开始和适用 1.(1) 本规则可引述为《2003 年道路交通(游览巴士牌照费回扣)规则》,并于 200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2) 本规则只适用于注册为游览巴士的巴士。定义 2. 在本规则中,就游览巴士而言,额外牌照费是指根据《道路交通(汽车、注册和执照)规则》(R 5)第 37 条就游览巴士支付的额外牌照费;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许可证是指根据该法案第一部分颁发的车辆许可证;就游览巴士而言,牌照费指《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发牌)规则 (R 5) 附表 9 所指明的适当金额的费用,以支付或续期牌照的费用)游览巴士;相关期间是指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
道路交通(游览巴士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3 S 224/2003pdf预览版道路交通(游览巴士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3 S 224/200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