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1998 S 387/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07月17日
1998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1 引证、开始和申请 3 注册官在签发或更新第 S 387 号车辆牌照时可以允许牌照费回扣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 1998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4A)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启动和应用 1。 (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8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牌照费回扣)规则,并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生效。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辆 (a)已根据该法令第 25 条颁发许可证; (b) 已根据《道路交通(机动车、注册和执照)规则 (R 5) 第 5(2) 条经注册官批准为老式车辆; (c) 拖车。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根据牌照费发出的车辆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道路交通附表二或附表六中规定的适当数额的费用(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规则(R 5),为机动车执照的颁发或续期支付;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及载客车辆与《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发牌)规则》中的涵义相同;相关期间是指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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