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0 S 361/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08日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0 年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1 引用、开始和申请 3 注册官在签发或更新第 S 361 号车辆牌照时可允许牌照费回扣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 2000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4A)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开始和应用 1.(1)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00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自 2000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辆(a )已根据该法令第25条发出许可证; (b) 已被注册处批准为新加坡在线法规下的老式车辆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第 5(2) 条(R 5); (c) 拖车; (d) 根据《道路交通(汽车、注册和执照)规则》第 33A(1) 条重新注册为老爷车。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该法案的第一部分;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根据牌照费发出的车辆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道路交通附表二或附表六中规定的适当数额的费用(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规则(R 5),为机动车执照的颁发或续期支付;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及载客车辆与《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发牌)规则》中的涵义相同;相关期间是指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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