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汽车及拖车牌照费回赠)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目录 1 引用和申请 2 定义 3 注册服务商在签发或更新车辆牌照时可以允许回扣牌照费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11 节(4A) ) 和 140) 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R 37 GN No. S 136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7) 27th March 1997 引用和应用 1.(1) 本规则可引称为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2) 本规则不适用于 (a) 已根据该法第 25 条颁发许可证的任何机动车辆;或 (b) 根据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已被注册处批准为老式车辆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道路交通规则 5(2)(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 ) 规则 (R 5)。定义 2. 在本规则中,与机动车辆或拖车有关的牌照是指根据该法案第一部分颁发的车辆牌照;就汽车或拖车而言,牌照费是指《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牌照)规则》附表二所指明的适当数额的费用,该费用须为发出或续期牌照而支付汽车或拖车;有关期间是指 1997 年 5 月 1 日至 1998 年 4 月 30 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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