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1999 S 309/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07月12日
1999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1 引用、开始和申请 3 注册官在签发或更新第 S 309 号车辆牌照时可以允许回扣牌照费(第 276 章) ) 1999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4A)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开始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9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规则,并于 1999 年 7 月 12 日起实施。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辆(a )已根据该法令第25条发出许可证; (b) 已根据新加坡在线法规被注册处批准为老式车辆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道路交通规则 5(2)(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R 5); (c) 拖车。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该法案的第一部分;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根据牌照费发出的车辆牌照,就机动车辆而言,是指道路交通附表二或附表六中规定的适当数额的费用(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规则(R 5),为机动车执照的颁发或续期支付;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及载客车辆与《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发牌)规则》中的涵义相同;相关期间指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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