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和拖车牌照费回扣)(撤销)规则 2006 S 595/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撤销)规则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文 2 撤销编号 S 595 引文撤销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牌照费回扣和拖车)(撤销)规则 2006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 条第(6)款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道路交通(回扣) 2006 年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撤销)规则。 2. 2001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GN 编号 S 6852001)被撤销。 2006 年 10 月 18 日制作。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CHOI SHING KWOK 新加坡交通部常任秘书。 LTARYIERT(RLFMVT)06; AGLEGSL276200538 卷。 1(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41(1) 条提交议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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