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环境公共卫生(香和蜡烛的燃烧)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禁止燃烧超过一定高度或横截面的香或蜡烛 3 限制燃烧超过一定高度或截面的香或蜡烛横截面 4 处罚第 S 76 号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 1998 年环境公共卫生(香烛和蜡烛燃烧)条例 在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4 条赋予的权力时,环境部长特此引述和开始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8 年环境公共卫生(香和蜡烛燃烧)条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禁止燃烧超过一定数量的香或蜡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7 日的附属立法增刊1998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第 2 节。任何人不得点燃或点燃,或导致或允许点燃或点燃 (a) (i) 总高度超过 2000 毫米的任何香; (ii) 最宽处的长度或直径超过 75 毫米的横截面; (b) 任何总高度超过 600 毫米的蜡烛。限制超过一定高度或横截面的香或蜡烛的燃烧 3.(1) 除第 (2) 款规定外,任何人不得点燃或保持点燃,或导致或允许点燃或保持点燃 (a) 任何(i) 总高度超过 700 毫米但不超过 2000 毫米的香棒; (ii) 横截面的最宽长度或直径超过 50 毫米但不超过 75 毫米; (b) 任何总高度超过 500 毫米但不超过 600 毫米的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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