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 1996 S 305/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用于商业、主要购物、本地购物、混合用途或医院和健康中心用途的土地的豁免 3 保护区内土地的豁免范围 4 政府或法定委员会出售的土地的豁免 5 向总统支付或应付地价的开发豁免 6 以前用于工业活动的土地的住宅开发豁免 7 独栋住宅的豁免在土地上 8 以前允许的开发项目允许抵消的豁免 9 撤销 FIRST SCHEDULE SECOND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2 Jul 1996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No. S 305 PLANNING ACT (CHAPTER 232) PLANNING (DEVELOPMENT CHARGE)豁免) 1996 年规则 在行使 P 第 36(1)(b) 条赋予的权力时兰宁法案,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6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并于 1996 年 7 月 15 日实施。商业、主要购物、本地购物、混合用途或医院和保健中心用途 2.(1) 关于根据该法案第 10 条授予的书面许可或对此类书面许可的任何修改,以用于任何目的的土地开发在商业、主要购物、本地购物、混合用途或医院和保健中心用途的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区域,根据该法案第 32 条,个人应免除支付任何开发费用的责任 (a)位于从未根据该法案第 6(2) 条对总体规划进行任何添加或更改的区域,对于作为开发主题的任何楼面区域,不超过总体规划中就该区域指定的地积比率超过 40%; (b)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根据该法案第 6(2) 条对总体规划进行任何添加或更改的区域,则作为开发项目的任何楼面面积不超过根据该法令第 10 条获准在土地上为此目的而开发的楼面面积,或已支付任何其他开发费用的楼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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