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合格会计师 4 会计师的职责 5 特权 6 会计师报告 7 会计师不需要报告的情况 8 根据规则 7 豁免的律师的会计期间有义务提交第一份报告 9 其他会计期间律师 10 理事会的要求 11 理事会向会计师发出的通知 12 放弃规定的权力 附表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立法历史 法律职业法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第 161 章,第 73(4) 节) 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规则 R 10 2010 年修订版(2010 年 5 月 31 日) 1985 年 8 月 8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规则》。引文定义 2. 在本规则中,经批准的财务公司是指根据《财务公司法》(第 108 章)注册的任何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经部长批准为本规则的目的接受客户存款; bank 与《银行法》(第 19 章)中的含义相同;银行结单指银行就在该银行开立的任何客户账户发出的结单,包括由核准财务公司就在该财务公司开立的客户账户开出的结单;客户、客户账户、客户资金和信托资金具有《法律职业(律师账户)规则》(R 8)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是指根据《会计师法》(第 4 章)第 4 条任命的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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