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令 3 除先前授予的豁免和特权之外的豁免和特权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银行的地位 5 银行的特权 6 银行立法历史专业人员的特权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2) 节)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令 O 17 GN No. S 4882003 REVISED EDITION 2004 (31st December 2004)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1 年 11 月 19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令。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专业人员是指本行联络处负责人及本行董事、副行长及其他官员。先前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 3. 本命令不损害布雷顿森林协定令(第 27 章,O 1),其中规定了银行及其官员和雇员为此目的而享有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使银行协议条款生效。 4. 银行是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其成员的组织。 5.银行的银行特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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