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1 年 12 月 8 日 2011 年 12 月 8 日(B) 594 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撤销 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的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撤销。 (B) 594 国家土地法典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的土地 鉴于,根据第 594 号通知7361959 于 1959 年 11 月 12 日在雪兰莪州政府公报上公布,以行使 1926 年第 1926 号土地法典第 24 (i) 条赋予国王会议的权力。 241926 并通过雪兰莪州政府公报 P.W. 委托给他。细胞。 1881952,雪兰莪州务大臣宣布这块土地,即第Lot 68 位于吉隆坡市第 90 区,占地 5 英亩 3 rud 28 pol,并在收入调查计划 No.现在保存在雪兰莪州测绘署署长办公室的 21,436 个,成为公共用途的保护区,即由雪兰莪州首席教育官维护的一所国立学校的场地,鉴于,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文件,联邦政府已将根据第 561965 号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行使的权力委托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程委员会,鉴于,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程委员会现在认为取消全部上述保留是合宜的,鉴于附表中描述的取消全部上述保留的建议通知以及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如果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将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进行调查,以听取任何打算反对撤销的人已按照符合《国家土地法典》第 433 条的规定,并已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 2 uan 作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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