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水资源委员会的 1982 年第 (7) 号法令

相关行业:环境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82年03月04日
我们是巴林国埃米尔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在仔细阅读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和伊斯兰历 1351 年 19 月 19 日(对应于公元 1933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打水井的第 48/1351 号公告;以及 1971 年第 2 号法令关于监测和调节水的控制,以及 1980 年第 12 号法令规范地下水的使用,并根据商业和农业部长的提议,并在获得批准后部长理事会,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1 条 – 成立水资源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1- 根据研究和水资源调查的结果制定国家的水资源政策。 2-保护和开发水资源,以确保其连续性和效率。 3- 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各种农业和工业用水的合理利用。 4- 与当局协调与水资源开发有关的工作,并控制这种开发的努力,以补充其中的一些。 5- 考虑水政策的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 6-组织钻井并通知他们和其他与钻井有关的问题,包括防止在某些层或某些区域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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