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的 1971 年第 (14)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1年08月12日
公元 1971 年第 (14) 号法令关于文件,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统治者及其附属国,在阅读了 1970 年第 1 号法令成立国务院后,并基于司法部长,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下列法律: 第 1 条 司法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对法律要求或当事人要求认证的文件进行认证;在惯常文件上签字并证明日期,在必须执行的文件副本上写上执行公式,保存已归档文件的原件,为已归档的文件编制索引并提供副本它要求公证文件提供签名证明的证书,或在习惯文件中证明日期。该办公室由公证人领导,并由司法部门负责人决定任命的一些公证人协助。第二条 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就职前,应当在司法部门负责人面前宣誓廉洁奉公。第三条 公证员或者其他公证员不得对属于自己的文件或者与当事人有四亲亲属关系的文件进行认证。第 4 条 公证人除非代其缴纳应付费用,否则不得对任何文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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