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宪法法院的 2002 年第 (27)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8日
建立宪法法院的 2002 年第 27 号法令 我们,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在阅读了宪法、1971 年第 12 号法令颁布的《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和其修正案,以及 1972 年关于司法费用的第 3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以及 1989 年第 (8) 号法令颁布的最高上诉法院法,并基于总理的提议,并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 第 (1) 条宪法法院应在巴林王国设立,它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司法机构。第二条适用本法规定,“法院”是指宪法法院,“法院成员”是指法院院长和成员。第三条 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六名成员组成,由皇家命令任命,任期九年,不可连任。第一届法院由院长和三名成员组成,任期九年,其他三人任期六年,之后任命,任期九年。如果法院院长或其成员之一因辞职、死亡、健康残疾或任何其他原因出现空缺,应由皇室命令任命替代他的人,任期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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