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地下水使用的 1980 年第 (12) 号法令

相关行业:环境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80年05月08日
我们是巴林国埃米尔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在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和伊斯兰历 1351 年 19 月 19 日(对应于公元 1933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打水井的第 48/1351 号公告;以及 1971 年第 2 号法令,关于监测和调节水控制,根据商业和农业部长的建议,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 1 -在适用本法的规定时,下列用语应具有对它们各自规定的含义: 1-井:任何井、孔或用于组织或引水的建筑物,或任何抽取、提升或推水的装置,或任何为农业、工业和旅游目的获取水、提升、运输和使用水的方法。 2- 完井:为井做最后的准备工作,包括筑坝和掩埋远离取水区域的井的任何部分。 3- 井包装:从内部对井壁进行衬里,以防止水从井中泄漏到任何多孔区域或从井穿过的层中的任何裂缝中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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