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第 (11) 号法令关于保护古物

相关行业:旅游及古物法例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5年06月28日
关于保护古物的 1995 年第 (11) 号法令 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仔细阅读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和 1970 年巴林古物法,经 1985 年第 (17) 号法令和第 (1) 号法令修正1995 年规范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公民的所有权 用于建造房地产和土地,以及 1995 年重组信息部的第 (9) 号埃米尔法令,并根据根据信息部长的建议,经咨询协商会议,并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制定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 信息部是负责监督的机构与古物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务,特别是在其博物馆或商店,以及考古和历史遗址和地区的保存和保护。它全权负责确定物品、遗址和建筑物的考古和历史特征,判断其重要性。每一古物,并估计依照本法规定必须登记的古物。第 2 条 - 任何文明留下的或前几代人留下的任何被发现或发现的东西,无论是真实的还是可移动的,与艺术、科学、文学、道德、信仰、日常生活、公共事件和其他可追溯到 50 年的事物有关格里高利年被认为是古老的,至少当它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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