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防的 1990 年第 (5) 号法令

相关行业:军事部门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0年03月07日
1990 年第 (5) 号法令 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宪法后,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1981 年关于戒严的第 (27) 号法令和 1985 年第 (11) 号埃米尔法令以民事的名义建立了一个新部门内政部国防和消防局,根据内政部长的陈述,并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条:民防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平民,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建筑物、设施、机构、公共项目和私人财产,保护古物和文物免受空袭和其他战争和破坏行为的危险,并减轻和向受灾者提供援助这些行为,总体上确保公共事业在战争、和平、紧急情况、公共灾难或戒严的情况下正常和稳定地工作的连续性,同时确保和平、稳定和国家安全。民防是通过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来实现的,特别是以下方面: 一是制定专门的机构、机构、项目、公用事业、水陆空交通、电信等方面的保护计划,确保正常和在上条提到的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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