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朝觐事务的 1976 年第 (26)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6年08月12日
1976 年第 (26) 号法令规范朝觐事务,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在审查宪法后,根据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的提议,并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1-条 将设立一个常设朝觐事务委员会,称为隶属于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的“朝觐事务高级委员会”。第 2 条 委员会由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担任主席,八名熟悉朝觐事务的成员由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决定任命,但其中包括司法部、伊斯兰事务部、内政部、外交事务部和卫生部以及红新月会代表,任期两年。可连任。第 3-1 条 委员会负责处理朝圣者、公民和该国居民的事务,特别是以下事项: a- 为朝圣者的照顾和舒适采取必要的措施。 B- 确定朝圣者保健的必要程序和条件。 C- 组织与朝觐活动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他们的旅行安排、安全保证和颁发经营许可证。 D- 审查那些想要获得许可从事朝觐活动承包商职业的人的申请。 E - 以本法第 (8) 条规定的方式调查朝觐活动承包商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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