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 20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通过 2015 年 5 月 15 日参议院通过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法律是规范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领域的关系。第二条 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立法 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由本法和其他立法行为组成。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对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规则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受害人——健康和(或)财产受到损害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旅客;乘客 - 使用承运人服务的个人;旅客的财产——旅客携带的行李和随身行李;受益人 - 在与保险事故相关的乘客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人;保险人 - 有权进行强制保险的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保险金额 - 保险人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对乘客的生命、健康和(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的金额;保险事故——在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规定方式确认承运人对旅客的生命、健康和(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事实;承运人 - 在商业基础上为通过城市客运、铁路、航空、公路、河流和其他交通工具运输乘客及其财产提供服务的法人实体,并为此持有特别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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