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实施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2年06月28日
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实施法 1992 年 6 月 28 日通过 1992 年 7 月 3 日第 1 节生效。《宪法》在公民投票通过后的第二天生效,并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生效。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和爱沙尼亚国会的权力随着议会选举结果的公布而结束。在议会选举结果公布之前,立法议会的职能应由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行使。经最高委员会批准的共和国政府,在议会成立的政府上任后免职。 § 2. 爱沙尼亚共和国现行法律在宪法生效后继续有效,只要不与宪法或宪法实施法相抵触,直至其被废除或完全符合宪法。立法与宪法实施法的合宪性发生争议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 3. 国会和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应在宪法通过后由最高委员会宣布,确定选举的时间表。选举必须在 1992 年 9 月 27 日之前举行。作为例外,在宪法通过后选出的第一届国会议员的权力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议会第一次会议由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召集。 The chairman or deputy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Electoral Committee directs the activities of the Riigikogu until the election of the chairman of the Riigikogu.在通过《议事规则》和《议事规则》之前,如果至少有一半的成员出席会议,议会就有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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