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13日
公投法通过 13.03.2002 RT I 2002 年 30 月 176 日生效 06.04.2002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提交公投的事项 (1) 议会应提交公民投票修改宪法第一章和第十五章。 Riigikogu 可以将另一项修改宪法的法案、另一项法案或其他国家生活问题提交公民投票。 (2) 国家的预算、税收、财政义务、国际协定的批准和退出、紧急状态的建立和终止以及国防等问题不得提交公民投票。 § 2. 公民投票的原则 (1) 公民投票是自由的、普遍的、统一的和直接的。投票是秘密的。每个选民有一票。人民的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 (2) 在全民投票之日年满 18 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可以参加全民投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 被宣布丧失表决权的,不得参加表决; 2) 已被法院判定犯有刑事罪行并正在服刑。 [RT I 2006, 30, 231 - 生效。 § 3. 公民投票时间 (1)公民投票应在国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三个月内举行。 (2) 公民投票的日期由国会决定。公投日是星期日。 (3) 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期间不得发起或组织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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