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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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2019 年 12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洲公民倡议的第 537 号法案实施条例 (EU) 2019/788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过第 1 节。公民倡议 每个年满 16 岁的爱沙尼亚公民都可以通过签署支持声明获得正确的支持。 § 2. 协助组织团体 (1) 欧洲议会和欧洲公民倡议理事会 (OJ L 130, 17.5) 条例 (EU) 2019/788 第 4 (6) 条中提到的联络点。 2019),根据适用的欧盟和国家法律,内政部向 ECI 条例
Riigikogu 法案成员的地位 2007 年 6 月 14 日通过 RT I 2007, 44, 316 于 2007 年 7 月 14 日生效,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部分在第十二届国会任期开始之日。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Riigikogu 成员的身份 Riigikogu 成员是根据宪法第 60 条和 Riigikogu 选举法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 § 2.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 1) 国会议员权力的开始、暂停和终止的依据、时间和程
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5 年 6 月 22 日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爱沙尼亚-俄罗斯边界的协定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边界的协定的第 871 号决定法纳尔瓦和芬兰湾 2005 年 6 月 20 日通过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的法律连续性,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 1991 年 8 月 20 日关于国家独立的决定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 122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和该法第 1 条规定的协议部分改变了 1920 年 2 月 2 日《塔尔图和平条约》第三条第 1
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3 年 10 月 5 日第 447 号决定修改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 2003 年 9 月 14 日在 2003 年 9 月 14 日的全民投票中通过,基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2. 爱沙尼亚加入欧盟后,应适用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并考虑加入条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3. 本法只能通过公民投票修改。 § 4. 本法自颁布三个月后生效。
Riigikogu 议事规则法案 [RT I 2007, 44, 316 - 生效。 14.07.2007] 通过 11.02.2003 RT I 2003, 24, 148 生效 17.03.2003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 Riigikogu 新组成的召开和第一次会议 § 1. 新组成的召开(一)议会选举结果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 (2) 议会第一次会议由共和国总统召集。 (3) 如果共和国总统不能召集议会第一次会议,则由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或其副手召集。 (4) 议会第一次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了爱沙尼亚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 § 2. 选举制度的基础 (1) 从爱沙尼亚选出的欧洲议会议员人数由欧盟立法规定。 [RT I, 22.12.2018, 4 - 生效。 01.01.2019] (2) 欧洲议会选举应自由、普遍、统一和直接。投票是秘密的。 (3) 每个选民有一票。 (四)选举结果按照比例原则确定。 § 3. 欧洲议会的选举时间 (1) 欧洲议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 (2) 欧洲议会的选举日期应为欧洲联盟理事会确定的期限。选举日是星期日
法院法 2002 年 6 月 19 日通过 RT I 2002, 64, 390 生效 2002 年 7 月 29 日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该法案为组织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庭服务。 § 2. 司法和法院的独立性 (1) 只有法院才能裁决。 (二)任何人无权干预司法。 (3) 禁止在法院内和法院附近进行旨在扰乱司法的行为。 § 3. 法官独立性的基本保障 (1) 法官终身任职。 (2) 法官只能根据法院判决被免职。 (3) 一审或二审法院的法官只
Riigikogu 选举法 2002 年 6 月 12 日通过 RT I 2002, 57, 355 根据 § 86 生效。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选举制度的基础 (1) Riigikogu 有 101 名成员. (2) 国会议员的选举是自由、普遍、统一和直接的。投票是秘密的。 (3) 每个选民有一票。 (四)选举结果按照比例原则确定。 § 2. 定期选举的时间 (1) 议会定期选举在上届国会选举后的第四年的 3 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 (2) Riigikogu
公投法通过 13.03.2002 RT I 2002 年 30 月 176 日生效 06.04.2002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提交公投的事项 (1) 议会应提交公民投票修改宪法第一章和第十五章。 Riigikogu 可以将另一项修改宪法的法案、另一项法案或其他国家生活问题提交公民投票。 (2) 国家的预算、税收、财政义务、国际协定的批准和退出、紧急状态的建立和终止以及国防等问题不得提交公民投票。 § 2. 公民投票的原则 (1) 公民投票是自由的、普遍的、统一的
第一章总则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 2. 最高法院的权限 根据本法,最高法院: 1) 裁决对立法行为的合宪性或未颁布立法行为的审查申请; 2) 裁决核实国际协议是否合宪的请求; 21) 裁决关于如何结合欧盟法律解释宪法的意见请求; [RT I 2005, 68, 524 - 生效。 23.12.2005] 3) 裁决对议会决定的申请和上诉; 4) 解决对议会理事会决定的上诉; 5)解决对共和国总统决定的上诉; 6) 裁定宣布国会议员、共和国总统、大法官或审计长永久不能履行职责的申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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