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爱沙尼亚-俄罗斯国界边界协定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纳尔瓦和芬兰湾海域划界协定的批准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0日
共和国总统宣布 2005 年 6 月 22 日关于批准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爱沙尼亚-俄罗斯边界的协定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边界的协定的第 871 号决定法纳尔瓦和芬兰湾 2005 年 6 月 20 日通过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的法律连续性,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 1991 年 8 月 20 日关于国家独立的决定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 122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和该法第 1 条规定的协议部分改变了 1920 年 2 月 2 日《塔尔图和平条约》第三条第 1 款规定的国界线,不影响协议的其余部分或确定与边界协议无关的双边问题的处理,根据爱沙尼亚 Va批准 2005 年 5 月 18 日在莫斯科签署的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爱沙尼亚-俄罗斯国家边界的附加协定,以符合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第 121 条第 1 款和第 122 条。 § 2. 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 121 条第 1 款和第 122 条,批准所附爱沙尼亚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纳尔瓦和芬兰湾海域划界的协定,于 2005 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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