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服务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0日
外交服务法 2006 年 5 月 10 日通过 RT I 2006, 26, 193 生效 2007 年 1 月 1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 1)外交服务; 2) 在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外国使团(以下简称外国使团)中长期借调行政人员; 3)外交官和行政人员的社会保障及其权利和义务。 (11) 本法适用于根据雇佣合同和作为官员在外国使团从事非外交部门工作的行政人员。 [RT I, 26.03.2013, 3 - 生效。 01.04.2013] (2) 本法不适用于外交使团所在国外交部雇用的人员,根据雇佣合同在驻外使团工作。 (3) 公务员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务员法。 《公共服务法》第 10 (2) 条不适用于外交官和行政人员。[RT I, 06.07.2012, 1 - 生效。 01.04.2013] (4) 行政程序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同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 2. 定义 (1) 本法使用以下定义: 1) 外交部门是外交官的公务部门; 2) 外交职位是外交部的全职或兼职职位,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外关系、爱沙尼亚的代表以及确保履行外交部职能的支持单位的管理。外交事务; [RT I,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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