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适用范围 (1) 本法规定了警察的职能和权利,为组织和维持治安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警察是属于内政部政府领域的行政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保护公共秩序、组织边境管理事务、侦查和消除海洋污染、组织海上搜索和救援以及公民身份和移民的组织。 (3)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4) 《刑事诉讼法》和《轻罪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活动。 (5) 执法法适用于警察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的职能和活动,同时考虑到本法产生的规范。 [RT I, 13.03.2014, 4 - 生效。 2014 年 7 月 1 日] (6) 《公共服务法》适用于警察服务,并具有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9, 62, 405 - 生效。 § 2. [废除 - RT I 2009, 62, 405 - 生效。 01.01.2010] 第 2 章警察职能和组织第 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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