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公墓法 通过 23.02.2011 RT I, 15.03.2011, 14 生效 01.01.2012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埋葬和火葬要求,规范墓地的建造、管理、使用和关闭,并制定死者的储存和运输要求。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的规定。 (3) 《战争墓地保护法》适用于国防军墓地的建造、管理和关闭。 (4) 宣布为文化纪念物的墓地的扩建、管理和关闭埋葬时,应考虑遗产保护法的规定。第 2 章死者的储存和运输 § 2. 死者的储存 用于该目的的房间应用于医院、太平间、火葬场或其他适当的建筑物。 § 3. 运送死者 (1) 尸体应从死亡地点运送到太平间的棺材或装在可重新密封的塑料袋中,只能装在预定或改装用于该目的的车辆中。 (2) 装满吸湿材料的密封镀锌棺材应从爱沙尼亚运送到另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运送到爱沙尼亚。镀锌棺材必须放在密闭的木箱中运输。如果死亡是由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特别危险的传染病(黄热病、出血热、天花、鼠疫或炭疽)引起的,则必须将尸体包裹在浸有防腐剂的裹尸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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