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 1) 向港口当局和港口经营者提供港口服务和水上交通安全;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2) 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EU) 2017/352 条例的投诉处理程序,该条例建立了提供港口服务的框架和港口财务透明度的共同标准(OJ L 57, 3.3. 2017 年,第 1-18 页); (三)与国家监管有关的海港和位于可通航内河和相邻水体通航河口(以下简称可通航内河)的港口; 4) 违反本小节第 1) 条规定的要求的责任。 [RT I,15.03.2019,4 - 生效。 24.03.2019] (2) 本法适用规范: 1) 本法不适用于自然人在其经济或专业活动之外为个人使用而安装或建造的系泊设施; 2) 除第 4 条第 5 款和第 4 条第 8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外,本法第 2 章不适用于不提供有偿港口服务的小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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