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籍法

相关行业:环境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4年10月12日
土地地籍法 1994 年 10 月 12 日通过 RT I 1994, 74, 1324 于 1994 年 11 月 8 日生效(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3 条除外)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范围(1) 《土地地籍法》规定了维护土地地籍(以下简称地籍)的基础、维护地籍的目的、地籍单位的登记程序、地籍数据的程序和其处理和为地籍提供资金的程序。 (2) 地籍是主要的国家登记册。 (3)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2, 61, 375 - 生效。 § 11. 地籍维护的目的 (1) 地籍维护的目的是登记反映不动产的边界和空间范围、土地价值、土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用途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质量、保存和公共可用性。 [RT I,2018 年 6 月 29 日,1 - 生效。 01.07.2018] (2) 地籍数据是创建和开发包含空间数据的信息系统的基础。 § 2. 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应适用以下定义: 1) 地籍(地籍)——由土地登记册、地籍图和地籍档案组成的数据库; 2) 土地登记册——登记和维护的有关地籍单位的数据集合; 3) 地籍图(以下称地图)- 属于地籍的地图,用于以图形方式显示要输入登记册的信息(边界、造成限制的物体的位置、土地质量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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