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燃料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29日
液体燃料法案 1 于 2003 年 1 月 29 日通过 RT I 2003, 21, 127 根据 § 37 生效。 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处理液体燃料的基础和程序,燃料箱的登记义务、运输用生物燃料的放行要求、国家监督的组织和违反本法的责任。 [RT I,03.04.2018,2 - 生效。 01.02.2019] (2) 本法适用于按照该法规定的燃料消费税规定的规格生产液体燃料。 (3) 本法不规范用于处理液体燃料的设备、结构和测量仪器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31) 本法不适用于从第三国抵达的乘客运送到爱沙尼亚用于非商业用途的汽车燃料。 [RT I, 15.03.2011, 11 - 生效。 01.04.2011] (32) 本法不规范国家机构根据法院判决、监督程序的结果或与执行另一项公共任务有关的正当案件中的燃料销售。国家机构销售燃料的程序由共和国政府或负责该领域的部长授权制定。 [RT I, 20.02.2015, 3 -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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