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 1999 年 4 月 18 日联邦宪法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18日
1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9 年 4 月 18 日瑞士联邦宪法(截至 2022 年 2 月 13 日的状态) 序言 以全能上帝的名义!瑞士人民和各州牢记自己对创造的责任,决心重新结盟,以团结和开放的精神加强自由、民主、独立与和平,决心在相互考虑和尊重的情况下共同生活鉴于他们的多样性,意识到他们的共同成就和他们对后代的责任,并且知道只有那些使用他们的自由的人才能保持自由,并且一个民族的力量是由其最弱成员的福祉来衡量的,采取以下宪法 1: 1 于 1999 年 4 月 18 日由民众投票通过(1998 年 12 月 18 日的美联储,1999 年 8 月 11 日的 FCD;AS 1999 2556;BBl 1997 I 1, 1999 162 5986)。标题 1 一般规定 艺术。 1 瑞士联邦 苏黎世、伯尔尼、卢塞恩、乌里、施维茨、上瓦尔登和下瓦尔登、格拉鲁斯、楚格、弗里堡、索洛图恩、巴塞尔城市和巴塞尔土地协会、沙夫豪森、南阿彭策尔和内阿彭策尔州、圣加仑的人民和州,格劳宾登、阿尔高、图尔高、提契诺、沃州、瓦莱、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汝拉组成瑞士联邦。艺术。 2 宗旨 1 瑞士联邦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2 促进国家的共同福利、可持续发展、内部凝聚力和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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