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11 月 19 日关于职业和专业教育和培训的条例(职业和专业教育和培训条例,VPET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9日
412.1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3 年 11 月 19 日的职业和职业教育和培训条例(职业和职业教育和培训条例,VPETO)(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职业和职业教育第 65 条第 1 款和 20021 年 12 月 13 日的培训法 (VPETA),规定:1 SR 412.10 第 1 章一般规定艺术。 1 合作(VPETA 第 1 条) 1 联邦、州和专业组织在高中职业教育和培训(VET)和高等教育专业教育领域的合作确保学习者获得高水平的能力在整个瑞士具有可比性,并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 联合会通常与在瑞士各地开展活动的国家专业组织合作。如果给定的经济部门不存在这样的专业组织,则联邦当局应与:涉及类似经济部门的组织;或 b。参与区域一级相应经济部门以及相关州的组织。艺术。 2 职业和专业教育与培训 (VPET) 领域的研究(VPETA 第 4 条) 1 教育、研究和创新国家秘书处 (SERI)2 应鼓励瑞士 VPET 研究,直到人力资源和组织能力达到可持续和国际公认的科学水平。 2 本条例生效十年后,联邦将决定职业专职教育研究是否可以被视为通识教育研究的一个分支,因此是否被纳入现有的国家研究资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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