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10 月 9 日联邦统计法 (FStat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2年10月09日
431.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2 年 10 月 9 日联邦统计法 (FStatA)(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27 条之六、第 31 条之五第 5 款和第 85 条第 1 款,并考虑了联邦委员会19912 年 10 月 30 日发布,法令:1 [BS 1 3; 1973 1051、1978 484]。提到的规定现在是艺术。第 64、65、100 和 164 段。 1让。 g 1999 年 4 月 18 日的联邦宪法 (SR 101)。 2 BBl 1992 I 373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向联邦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统计原则;湾。向州、市镇、经济、私营部门、民间社会代表和公众提供公共统计结果; C。使联邦统计机构的组织朝着有效收集和处理数据的方向发展,并以体谅受访者的方式进行; d。促进统计领域的国家和国际合作; e.确保联邦统计机构内的数据保护。艺术。 2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所有统计活动:由联邦委员会指示; b.3 由联邦行政部门的行政单位进行或委托,不包括联邦理工学院。 2 联邦委员会应确定该法的哪些条款适用于联邦理工学院、瑞士邮政和联邦电信企业的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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