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1 月 7 日关于国家重要公园的条例(公园条例,Park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
451.36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 年 11 月 7 日关于国家重要公园的法令(公园法令,ParkO)(截至 2018 年 4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基于 19661 年 7 月 1 日关于保护自然和文化的联邦法第 23l 和 26 条遗产 (NCHA),法令:1 SR 451 第 1 章主题和原则艺术。 1 1 本条例规定了促进国家重点公园的建立、运营和质量保证的程序和要求。 2 此类推广应公平考虑生物地理区域。第 2 章全球财政援助、公园标签和产品标签第 1 节全球财政援助艺术。 2 要求 1 应授予全球财政援助:为建立具有国家意义的公园,只要指定了公园管理局(第 25 条),并证明了按照公园要求建立、运营和确保公园质量的可行性;湾。用于管理和确保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公园的质量,前提是满足公园的要求。 2 只有在公园所在的州和社区以及任何第三方以公平的方式参与为公园的建立、运营和质量保证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才应给予财政援助。艺术。 3 申请 1 州政府的全球经济援助申请必须特别包含:在该州境内为建立和运营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公园所做的所有努力的摘要;湾。...
2007 年 11 月 7 日关于国家重要公园的条例(公园条例,ParkO)pdf预览版
2007 年 11 月 7 日关于国家重要公园的条例(公园条例,ParkO)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